《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汕头露露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应由双方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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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等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民辖终188号

侵权责任法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_侵权责任法按份责任的几种情形_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经营者:王某,住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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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甘某,住安徽省枞阳县。

上诉人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以下简称荣诚超市)、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汕头露露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就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相关露露商标的许可使用等问题签有合同,所以本案纠纷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履约纠纷,本案属于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在合同明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一审法院并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所签署的相关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因此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因侵害商标权提起的诉讼,承德露露公司主张汕头露露公司、荣诚超市、甘某侵犯了其持有的商标权,并提供了初步证据,故应以被告住所地、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汕头露露公司、荣诚超市、甘某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被告荣诚超市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90549098.96元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故本案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汕头露露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应由双方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汕头露露公司上诉所提其与承德露露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管辖条款的约定,但该约定仅系汕头露露公司与承德露露公司之间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而荣诚超市并非承德露露公司与汕头露露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故在承德露露公司就侵权问题向汕头露露公司、荣诚超市提起侵权诉讼时,本院并不能依据该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承德露露公司在审理中已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荣诚超市实施了销售被诉侵犯涉案商标产品的行为,故荣诚超市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且承德露露公司起诉请求中明确要求荣诚超市对于汕头露露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承德露露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汕头露露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亮

审判员张爽

审判员谷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旭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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